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总公司日前联合签发《2008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下称《预案》),将最早于9月16日开始启动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
执行2008年《预案》的中晚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11省(区)。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其中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的《预案》执行时间为2008年9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08年11月16日至2009年3月31日。在此期间,当中晚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中晚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
《预案》确定,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9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82元,上述价格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品质为2008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中晚稻。非标准品中晚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