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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发布日期:2019-06-13 19:13 来源:

武合讲 农财网种业宝典

     近年来,种业纠纷案件频繁发生。随着农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土地流转带来的种植模式改变,互联网+带来新的销售模式,使得种子纠纷处理越来越复杂。加上新《种子法》加强了假冒侵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些规定并没有清晰的司法解释。“种子经营风险越来越大”是行业人切身感受,种子经营者在遇到投诉后,能否快速、准确、合理拿出处理方案,能否平衡各方关系,是对其极大的考验。

     农财君发现这篇干货后,第一时间便联系武合讲律师(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种业知名律师)分享给全行业种子经营者(农财君对武律师的大公无私精神佩服的五体投地)。本预案,告诉你如何防范引起纠纷?如何紧急应对?如何善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适应种子法修订增加赔偿原因、赔偿范围和责任主体以及没有标签的假种子,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加大的形势,建立健全种子纠纷预防、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依法、依规积极应对种子纠纷,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解决,提高种子纠纷处理效率,维护公司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以及因假、劣种子产生纠纷的处理,适用本预案。

     (一)种子质量纠纷。包括种子质量、品种质量、质量检验、质量鉴定、技术鉴定、损失鉴定、价值认证等。

     (二)品种推广纠纷。包括品种选育、品种试验、DUS测试、VCU试验、转基因检测、DNA检测、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引种备案、品种推广、品种试种。

     (三)种子标签纠纷。包括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标注、应当加注、宜标注的内容)、标签的制作、标签的使用。

     (四)使用说明纠纷。包括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特性、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品种适应性、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

     (五)风险提示纠纷。包括对销售区域主要病虫草害、高低温、倒伏等抗(耐)逆性的说明。

     (六)其他质量纠纷。包括种子生产、委托生产、预约生产、委托代销、种子购销、种子加工、种子分级、种子仓储、种子运输等环节因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

     对前述二至六类纠纷,以下简称为产品质量纠纷。

     由本公司提起的诉讼和非法经营类纠纷的处理,不适用本预案。

     种业科技成果纠纷和种子合同纠纷的处理,不适用本预案。种业科技成果纠纷,是指因种业科技成果分配、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品种保护、转让许可、育种专利、品种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其他与种业有关的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引起的纠纷。种子合同纠纷,是指因种子代销合同、种子购销合同、种子委托生产合同、种子预约生产合同等引起的纠纷。

    第四条 纠纷分级

     依据种子纠纷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种子纠纷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四级。

     (一)一般级。涉及300亩以下造成30%以下损失的非群体类纠纷。

     (二)较重级。涉及300亩以上或造成30%以上损失或群体类纠纷。

     (三)严重级。涉及1000亩以上造成30%以上损失,或者经新闻媒体曝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群体类纠纷。

     (四)特别严重级。涉及5000亩以上造成30%以上损失,或者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可能发生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群体类纠纷。

    第二章 纠纷预防

   第五条 预防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化解矛盾的原则;提高防范种子纠纷的意识;做好种子生产、种子加工、种子包装、种子标签、使用说明、风险提示、质量检验、合同管理、品种试验、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推广试种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做到种子合同、种子标签、使用说明、风险提示、生产经营证照、审定登记证书等与种子生产经营有关的全部法律文书,都由精通种子法律事务的专业律师起草、审核,从源头上做好种子纠纷预防工作。

    第六条 预防义务

     (一)法务部门。从种子法律专业人员角度预测种子纠纷,做好与种子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专业培训;起草、审核与预防种子纠纷有关的法律文书。起草、审核的法律文书送档案室存档,保证可以追溯。

     (二)售后服务部门。做好售后服务、投诉受理、危机公关及纠纷前期处理和总结工作。依据种子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向种子销售商和种子使用者提供咨询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侧重种子纠纷信息的侦测和报告。

     (三)品种选育部门。执行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程,做好VCU试验、DUS测试、转基因测试和DNA检验;申请品种审定或品种登记以及品种保护。保存好DUS测试报告和VCU试验报告以及审定证书、登记证书和品种权证书。VCU试验报告必须由品种选育人签名。VCU试验报告和DUS测试报告以及转基因测试报告和DNA检验报告,送档案室存档,保证可以追溯。

     (四)种子生产部门。做好种子生产和种子质量田间检验,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保存好种子生产档案和种子质量田间检验结果单。种子生产档案和种子质量田间检验结果单,必须由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田间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分别签名、注明种子批号,送档案室存档,保证可以追溯。

     (五)种子加工部门。做好种子加工、分级工作。做好种衣剂的采购、质量复检和种子包衣工作。种子和种衣剂质量检验结果单必须由种子检验人员签名、注明种子批号。室内种子质量检验和分级,执行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规程。种子质量室内检验结果单以及种衣剂采购合同和入出库单,送档案室存档,保证可以追溯。

     (六)种子包装部门。做好标签印制和种子包装工作。种子标签执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种子包装执行商品种子包装标准。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使用说明必须与审定公告的内容一致,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使用说明必须与品种选育部门制作的VCU试验报告的内容一致,风险提示必须对销售区域的主要病虫草害、高低温、倒伏等抗(耐)逆性充分说明。销售的种子必须包装。包装种子必须附有标签。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必须相符。种子标签必须标注种子批号。种子标签由种子包装人员签名,送档案室存档,保证可以追溯。

     (七)种子销售部门。做好种子销售和品种推广工作。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可以销售种子,不得推广品种。本公司全部种子,只可购销,不得委托代销,更不得委托经营。本公司种子推销人员与种子销售商初次签订种子销售合同的,应当告知种子销售商遵守《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种子,必须在销售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与种子销售商再次签订种子销售合同的,应当要求种子销售商提供该种子在销售地区经过试种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的试种证明和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手续。销售的每单种子必须由购销双方共同取样封样。销售的包装种子,必须原包装交付,不得拆包交付。向购种者交付生产商供应且又不是最终销售的包装种子,或者属于运输加工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的包装种子,也不得拆包,也不得向购种者提供的包装物内交付。与种子销售商签订的种子销售合同、样品种子的封样袋和种子销售商提供的试种证明,必须注明与种子标签标注一致的种子批号。种子销售合同、样品种子和试种证明,由种子推销人员签名,送档案室存档,保证可以追溯。

     (八)财务保管部门。财务部门收取购种价款开具收款凭证的,必须注明交款人名称、品种名称、种子类别、合同编号、购种数量、购种价款、开票时间、开票人姓名等内容。交款人必须与购种人一致。品种名称必须与审定名称或登记名称一致。

     保管部门应执行种子保管、种子贮藏规程,严格履行种子出入库手续。

     收款凭证存根和人出库单存根,送档案室存档,保证可以追溯。

    第七条 预防措施

     种子推销人员要了解种子使用当地种植品种的特征特性,随时掌握天气、病虫测报等相关信息,积极引导销售商依法从事种子销售和品种推广活动,监督销售商遵守种子销售备案制度和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督促销售商建立种子纠纷报告制度、联系人制度和种子纠纷预案。

    第八条 预测预警

     建立种子安全预测预警制度。任一环节发现异常都应及时通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公司办公室负责种子安全预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

    第九条 快速反应

     坚持完善机制,快速反应的原则。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种子纠纷处理能力,做到发现、报告、启动、处理等环节紧密衔接,确保及时有效处理。

    第三章 处理机构

    第十条 处理体系

     由公司办公室统一领导,法务部门具体承办,各业务部门协调开展种子纠纷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处理小组

     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纠纷处理小组。处理小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种子纠纷处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种子纠纷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质量检验和技术鉴定以及与有关机关协调种子纠纷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法务部门

     负责处理小组交办的工作。负责起草与种子纠纷处理有关的各项制度和法律文书;研究解决种子纠纷处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联系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种子纠纷;参加种子纠纷的举报、投诉、复议和诉讼。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

     指派有关品种选育、品种试验、种子检验、标签标注、作物栽培、土肥植保等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办案人员取样,参与质量检验、技术鉴定,对检验报告和技术报告提出专业意见和采取专业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专家库

     (一)检验机构和检验规程库。种子生产和种子加工部门,应掌握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名单,与相关检验机构建立业务联系;精通本部门所生产、加工种子的检验规程。发生种子质量纠纷需要质量检验或质量鉴定的,申请由该检验机构执行法定检验规程按照法定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或质量鉴定和质量判定。

     (二)鉴定专家和鉴定程序库。品种选育和种子销售部门,应掌握与本部门推广品种相关的农业专家名单,知道所推广品种的选育人及其联系方式,熟悉所推广品种的特征特性、适应性、栽培措施、抗逆性、使用条件以及鉴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鉴定方法和判定标准。应与所推广品种的选育人、国家和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成员以及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执行专家组成员建立业务联系;应当了解相关专家的技术职称、具有的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年限。发生种子纠纷实施技术鉴定的,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实施技术鉴定。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纠纷报告

     任何部门和个人要及时向纠纷处理小组报告种子纠纷,不得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六条 报告程序

     个人发现种子纠纷的,应当采取处理措施,并在知悉情况2小时内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公司办公室;公司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两个工作日内通报纠纷处理小组各成员。情况紧急的,可越级上报。

   第十七条 报告要求

     (一)初次报告。售后服务人员应尽可能准确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大小、涉及作物品种、面积、企业、农户数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二)阶段报告。在了解清楚情况后结合新发生的情况再次报告,可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理进程等。

     第十八条 前期处理

     售后服务部门的主办人员应认真履行种子纠纷处理职责,做好前期处理工作。做到应对程序明晰,处理措施具体。

     对于一般级及其以下纠纷,由售后服务部门处理,法务部门协助。

    第十九条 事件分析

     接种子纠纷报告后,处理小组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初步判断。由于气候、病虫、药肥、栽培等非种子质量或品种质量原因引起的,启动相应程序处理;由于种子或品种原因引起一般级以上纠纷的,启动本预案。

    第二十条 事件评估

     发生种子纠纷的,由处理小组组织人员立即赴事发现场调查,依据事件损失程度及影响大小、涉及的地域范围及农户数量、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依据现场评估情况,综合其他方面信息,认为属于一般级以上纠纷的,立即启动本预案。

   第二十一条 启动预案

     (一)做好和解工作。预案启动后,处理小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抽调人员成立“纠纷处理工作组”和“专家组”,工作组和专家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和指导种子销售人员开展种子纠纷处理工作。受损农作物可以采取补种、改种措施的,指导种子使用者补种、改种,防止损失扩大。工作组应以维护公司商誉、化解矛盾为原则,追求长期利益为宗旨,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尽力做好协商和解工作。

     种子使用者不是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做好解释工作。

     (二)争取行政调解。就损失赔偿问题,工作小组与受害人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求助,请求其予以调解。

     (三)做好种子质量问题纠纷应诉准备。既不能和解也不能调解的,处理小组应当根据种子标签注明的种子批号,查清该批种子的销售人员和检验人员,由其分别写出详细报告。准备该批种子的种子销售合同、种子质量田间检验结果单和室内检验结果单、封存的种子样品,与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做好预先联系。无论种子使用者是否已经申请田间现场鉴定,都应向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田间现场鉴定。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应当要求其聘请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实施现场鉴定。需要种子质量检验的,委托专家库中的检验机构检验种子质量,争取检验结论科学、公正。

     (四)做好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的产品质量纠纷应诉准备。处理小组应当根据种子标签注明的种子批号,查清该批种子涉及品种的选育人员和推广人员,准备该批种子的种子销售合同、DUS测试报告、VCU试验报告、审定公告、登记公告、种子标签、试种证明、封存的样品种子,与品种选育人和品种审定委员、专家做好预先联系。无论种子使用者是否已经申请田间现场鉴定,都应向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田间现场鉴定。种子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实施田间现场鉴定的,应当要求其聘请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实施现场鉴定,争取鉴定意见科学、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纠纷应诉

     种子纠纷应诉,由法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和专业人员予以配合。

     (一)种子质量纠纷应诉。处理种子质量纠纷的关键证据是,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种子质量田间检验结果单、种子质量室内检验结果单、种子标签、种子封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包括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涉案财产价格认证报告。处理小组将所掌握的上述证据,提交法务部门。申请司法机关委托专家库中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封样样品种子的种子质量进行复检。

     由法务部门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否定对方提供的证明种子质量问题、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损失价值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认证意见等专家类证据的证据效力,在开庭前就做好这些证据的举证、质证工作。

     (二)产品质量纠纷应诉。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关键证据是,提供可以证明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真实的证据,该类证据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标签、DUS测试报告、VCU试验报告、DNA检测报告、试种证明、种子质量田间检验结果单、种子质量室内检验结果单。申请司法机关通知专家库中的品种选育人、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体系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做好专家证据的举证、质证工作。

     由法务部门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否定对方提供的证明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损失价值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认证意见等专家类证据的证据效力,在开庭前做好这些专家证据的举证、质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后期处理

     种子纠纷处理终结后,各相关种子纠纷处理成员单位要对事件原因进行进一步调查分析,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和处理措施,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及时分析种子纠纷处理过程,提出改进种子纠纷处理工作建议,完成种子纠纷处理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种子纠纷处理所需设备、物资、资金等所需经费,由公司保障。

     (二)信息保障

     处理小组各成员在种子纠纷预案启动至结束期间,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必须保证信息畅通、及时、准确。

     (三)技术保障

     各业务部门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熟悉与种子纠纷处理相关的质量鉴定和技术鉴定的技术规范,为专业技术的举证、质证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

     对引起种子纠纷的业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员,有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信息保密

     对种子纠纷处理信息应做好保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有关纠纷处理的信息,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但履行法定义务除外。

    第二十七条 演习演练

     处理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种子纠纷处理演习,检验和强化处理种子纠纷的准备和处理种子纠纷的响应能力。通过演习演练找出不足,完善种子纠纷处理预案。

    第二十八条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法务部门起草,公司办公室和各业务部门共同制定。与种子纠纷处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修订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与完善。

     各业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本部门的种子纠纷处理预案。

   第二十九条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公司法律顾问武合讲律师负责解释。武合讲律师联系方法,电话:13605306590、15901032135,微信:whj5668515,QQ:624747950,邮箱:whj148@126.com。

    第三十条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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