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财政部发出通知,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通知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用电企业、单位和个人,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对受灾严重地区内的企业和有关经营者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水路客货运附加费。
通知指出,四川、甘肃、陕西省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受灾严重地区酌情减免属于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坚决取消违规出台的各种基金项目。其他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受灾严重地区新建企业、帮助灾区恢复生产,享受上述基金减免政策。
财政部表示,四川、甘肃、陕西省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四川、甘肃、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加强对减免部分基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部门和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