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下旬至10月底,我国将启动为农村低收入者提供小额人身保险的措施,首批试点选择了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等九个省(区)的县以下地区。之后,保监会将对首批试点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以明确进一步扩大试点或全面推广试点。
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小额保险试点产品保险金额应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且价格低廉;保险期间在1到5年,条款要简单明了,便于农民理解,同时除外责任要尽量少;核保理赔手续简便,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销售。
《通知》还指出,在首批试点过程中,还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择机推出可承保多个生命的联生保险,为农村单一家庭提供整体保障,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
保监会要求,此项试点要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对符合小额保险定义,并在试点地区销售的产品,监管部门将考虑减少或免除监管费,以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保监会指出,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在条件许可的农村地区,可探索在农村已有联合体或各种农民联合组织的基础上,成立农村保险互助组织,对成员提供互助保障。
《通知》还规定,各试点省(区)保监局应密切跟踪小额保险试点进展情况,并建立规范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及时向保监会报送试点做法和经验,并按月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2008年12月初上报试点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