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试点正式启动。日前,中国保监会陈文辉主席助理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通知》下发的背景是什么?
近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是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提出 “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党的十七大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放到了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和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高度。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三农”的精神,其中一项重点和难点是低收入人口的保障问题。
中国保监会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提出保险业不仅要为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服务,也要为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行业和低收入群众服务。十六大以来,人身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农村服务网点不断增加,业务规模逐步扩大,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同时也要看到,目前我国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为了使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能够获得保险保障,摆脱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致贫和返贫,保监会在2007年5月专门成立了农村小额保险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在总结国内农村人身保险实践的基础上,借鉴与中国国情相同或相似的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做法,达成了“在中国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时机已基本成熟”的共识,形成了中国农村小额保险制度设计的大致思路。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为了获得充分、全面的决策信息,保监会一方面积极研究农村金融发展相关政策,另一方面组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了该《通知》,在9 个中西部省区经济相对落后的县以下农村开展试点。
2、通过您刚才提到的问卷调查,监管部门得到了什么结论和启示?
这次问卷调查选取中西部8个省区的432个行政村,上万个家庭成员中没有公务员,也没有金融企业职工的农村家庭,通过保险营销员进行了调查,为《通知》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是家庭小型化、收入低,以及外出务工从事高风险行业等因素使中西部农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从调查来看,中西部农村80%的家庭以3到5人的小型核心家庭为主,其中二胎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四口之家占36.8%。47.8%的家庭主要以耕种责任田为生,25.2%的家庭主要依靠富裕劳动力外出务工。81%的家庭2007年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人均年收入不足3000元的占到了69%。
二是价格和服务等因素使中西部农村人身保险的覆盖面还很低。尽管由于近年来保险业的发展,中西部农村78.9%的家庭听说过保险,但是购买过保险的只有29.8%。而且收入越低购买保险的比例越低。由于营销员可能倾向找自己的客户填写问卷,所以实际购买过保险的比例可能还要低一些。没有购买保险的原因,55.2%的农民因为价格高,12.4%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产品。还有将近12%的人因为保险的服务差。
三是中西部农村对小额人身保险有很强的需求。从调查来看,45%的家庭最担心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事故,其次是担心子女教育和家庭成员患病治疗,各自略超过20%。面对这些风险,农村家庭把保险作为首选的风险融资渠道,紧接着是储蓄。他们希望每年缴纳50到100元的保费,在发生事故时能获得几万块钱的保障。
这次调查,结合我国今年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今年年初发生的雨雪冰冻灾害来看,保险赔付很少。这并不是因为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大,而是购买保险的人很少。很多遭灾的农村家庭要么陷入贫困、要么支离破碎,不得不依赖政府和社会的救济。这几次大的自然灾害之后,我经常思考的就是,如果我们能通过小额保险计划,使每个农村家庭都拥有一份意外险保单,农村家庭就不会被灾害轻易从经济上冲垮,就能稳定农村的每一个社会细胞。这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进步。这种认识推动我们坚定地积极开展小额人身保险。
3、农村小额保险和保险公司以前开办的农村人身保险是什么样的关系?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农村人身保险的组成部分;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性质、服务对象、经营目标、运作管理和政策环境等方面。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种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面向低收入农民的保险服务。它是一种目标、机制和产品的结合体,不能单纯就某一个产品名称判断它是否属于小额保险范畴。例如,巴西的大众保险(popular insurance)尽管保费少,保额低,但它是针对巴西全体大众,并没有配合针对低收入消费者的经营模式,使该产品能真正传递到低收入消费者手中。因此,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并不认为它是小额保险。因为小额保险的目标,就是要让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自己需要的保险。
农村人身保险是在农村地区销售的人身保险的统称。它是包括以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等新的社会群体在内的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生育、意外事故等可保风险保障需求为对象的商业保险。在农村人身保险推广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小额保险特征的做法。但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细分还不够,特别是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创新不足,主要针对城市客户的产品和经营模式被简单地复制到农村,导致农村购买人身保险的主要还是相对富裕的农民,这从我们起草《通知》前完成的问卷调查得到了证实。
正因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之间有这种差别,保监会特别把小额保险作为2008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目的就是要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促使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更加贴近低收入农民的需求,在经营模式上不断创新,通过成本节约、风险可控的业务模式,真正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保险服务,发挥稳定社会秩序、安定农民生活、积累闲散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综合效应。
4、农村小额保险在产品、销售渠道、投保和理赔方面,和传统保险有什么不同?如何体现为“三农服务”?
农村低收入人身保险市场与传统保险市场有很多的不同。一是客户收入低,并且收入现金流不稳定;二是面临的风险因素和城市不同;三是积蓄有限,对风险的承受力低,对快速理赔更加期待;四是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五是农村人际间的纽带比城市紧密,对一项产品和服务的评价能迅速扩散,并且不易改变。
考虑到小额保险与传统保险市场的差异,《通知》对小额保险提出了一些专门要求,使小额保险真正服务于“三农”。在产品方面,一是把小额保险保额限定在10000元到50000元之间,并要求价格低廉,这样农民才能买得起,并降低续期的脱落率;二是条款简单明了,便于农民理解,并且除外责任尽量少。在销售方面力求成本节约,比如把小额保险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一些交易上,或者通过小额信贷机构或农产品零售商销售小额人身保险,或者以团体承保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等。在核保方面也要求尽量简化,这样既可以降低成本,同时还可以通过扩大承保的覆盖面,既实现了小额保险广覆盖的目标,又有利于通过大数法则分散风险。在理赔方面,《通知》要求提供迅速及时的赔偿或给付,并鼓励保险公司有效整合与一些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使合作机构分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速度,帮助农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增进农民对小额保险的信任,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小额人身保险保障。
5、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人身小额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哪些鼓励支持政策?
服务低收入群体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具富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又极富挑战性的项目,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对于这次试点,保监会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给予了力所能及的支持。一是有关小额保险的保险监管费将得到减免,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二是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的限制,鼓励业务模式创新,降低保险公司在销售和培训方面的成本。三是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允许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利率不高于3.5%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预定利率,增加公司在产品设计方面的灵活性。四是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同时,对参与试点的公司给予适当保护,增强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长期经营、精耕细作的信心。五是鼓励保险公司把小额保险的销售和与农民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各种服务连接起来,以降低管理成本。
当然,小额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调动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以及低收入群体的积极性。希望在试点过程中,社会各界能结合实际情况,给小额保险的各参与方以必要的政策支持,扫除过时的障碍或不必要的壁垒,实现小额人身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6、在小额保险试点中如何监管,以维护低收入农民的根本利益?
这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监管部门始终把保护低收入农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除了保监会已有的监管要求外,《通知》还突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开展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保证服务的充足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通知》要求试点的保险公司一是总部对农村人身保险高度重视,二是在试点县(区)拥有健全的机构和服务网络,三是具备对小额保险进行独立核算的系统,四是试点分支机构有积极性。我们希望,开展试点的保险公司在民风淳朴的农村市场开展业务,必须重承诺、讲信用,坚持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避免误导行为。同时要格外重视依法合规,完善内控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人身保险,既要有一种紧迫感,又要有长期奋斗的思想准备。《通知》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必须坚持“客户自愿原则”,不得直接强制或变相强制推广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空间上要梯度开发,而不是一哄而上;在时间上要循序渐进,而不是一蹴而就。发展初期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做实做真。
再次,试点突出强调了低收入农民对小额保险的可获得性,使低收入农民买得起、买得到需要的小额人身保险。《通知》以调查问卷为基础,不仅将小额保险的保额和保费限制在低收入农民能够接受的合理水平,而且还要求小额保险必须可以单独销售,避免小额保险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使农民又买不起。此外,《通知》还通过放宽销售资格和鼓励经营模式创新为小额保险提供能延伸到低收入农民的渠道。
7、小额人身保险在可持续发展上,有何考虑和具体计划?
昙花一现的运动式发展只会挫伤农民对小额保险的信任,损害农民的利益。因此,《通知》要求农村小额保险坚持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经验显示,小额保险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小额保险依然可以获利。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有能力持续投入,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于小额保险保额小,保费低,要能盈利就必须通过创新实现成本节约和稳定可观的参保规模。所以,《通知》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在经营模式上创新,以降低成本,扩大承保规模。比如,不提供昂贵的宣传资料、不为增加业绩盲目提供奖励竞赛等等,通过各种途径降低业务推广费用。前面提到的很多措施也都体现了这个思想。
8、小额保险的试点地区包括含四川、甘肃、青海三个地震灾区,农村小额保险对于灾后生产生活的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有什么意义?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四川、甘肃、青海三地的试点,对灾后生产生活的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政府已经出台了四川等灾区的重建方案,农村金融机构也在考虑为受灾农民提供小额信贷。如果说,小额信贷可以帮助灾民包括低收入人群积累财富、摆脱贫困,那么,小额保险则能够保护低收入人口积累起来的财富免遭意外伤害、疾病等事故的冲击而重新陷入困境。
实践证明,小额保险和小额信贷彼此之间互相需要,小额信贷机构甚至可以成为小额保险的重要销售渠道和合作伙伴。随着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展开,四川、甘肃、青海等灾区的低收入人群对小额保险功能的认识将逐步深入。希望小额保险和小额信贷的有效衔接,能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携手共同为灾区广大低收入农民改善生活和防范风险起到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9、保监会下一步是否会考虑为城市低收入者提供形式多样的小额保险?
这次小额保险试点工作,先在九个省(区)展开,等到取得成熟经验后再向全国农村推广。考虑到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目前拥有最低生活保障,保监会暂无向城市低收入者开展小额保险试点的计划。当然,推广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长期任务,积极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服务,是保险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保监会鼓励具备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针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保险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活动,在低收入群体中树立良好的保险行业形象和保险公司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