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运价一律不得提高
6月23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确保成品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有效缓解成品油调价对部分困难群众和社会公益性行业的增支压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于6月23日紧急拨付11.3亿元,对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城市出租车和岛际水路客运六个行业给予财政补贴。
本次补贴资金分配,依据省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的基础数据直接计算分配到各省辖市,各省辖市按当地截止到2008年6月20日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具体计算分配到县(市、区)。具体补贴资金分配办法仍沿用以前的办法,即对渔民和渔业企业,按渔船马力数计算补贴;对岛际水路客运和国有林业企业按用油量计算补贴;对国有林场和苗圃按面积计算补贴;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按标台计算补贴;对城市出租车按车辆计算补贴。行业之间补贴资金原则上不作调剂。
据了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此次调整油价对出租车经营者全额给予补贴,并要求各地务必在7月1日前将出租车补贴资金兑付到出租车经营者手中,其他行业的补贴资金7月10日前兑现给补贴对象。具体补贴期限为2008年5月以前的调价补贴时间为一年,6月20日新调价的补贴时间为6个月。
省政府要求,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等价格不得提高,出租车运价也暂不调整。地方铁路、地方控股合资(合作)铁路等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过路过桥费一路予以免除。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供气、供水、供暖等公用事业价格,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医疗服务价格也要保持基本稳定。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要继续加强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液化石油气等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继续做好对抗震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物资的临时价格干预工作,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确保市场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