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科技部、司法部和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近日就宣传和贯彻实施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发出通知进行部署,以充分发挥这部法律对自主创新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四部门的有关通知指出,此次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着眼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突出自主创新这条主线,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和规范,是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律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认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和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和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各项工作的重要的行动指南。
通知说,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保留已有的支持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化、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保障科技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研究开发机构运行效率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我国科技发展和改革的成功经验,针对当前制约我国科技进步的制度性问题,结合新时期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创新。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补充的各项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工作的新特点,符合新时期科技发展的新要求。
通知指出,加强自主创新,推进科技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科技活动的规定覆盖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等各环节,规定的扶持措施包括了财税、金融、产业、环保政策等各方面。科学技术进步法各项制度的落实,需要各部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通知说,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新时期依法推进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制基础,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各项制度的实施需要配套的法规、政策作保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中确立的基础性制度,对照科技事业发展的制度性需求和科技工作的规范化要求,认真总结和清理现行法规政策,实现相关法规政策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衔接。对需要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的,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研究制定,推动有关扶持措施从制度和程序上加以细化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