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快推进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促进种子产业发展,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是农业生产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以来,我省种子产业发生了很大变化,种子市场主体多元化,农作物品种多样化,为促进我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省种子产业化仍处在初级阶段,在种子管理上还存在着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推进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势在必行。这次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政企分开、企业改制、人员分流、国资处置、种子管理体系建设等多个方面,直接关系到我省种子产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要求上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二、明确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按照《意见》精神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种子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促进种子产业快速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为实现我省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稳定种子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增强监管能力;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大力培育现代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产业化水平,增强种子企业竞争能力;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增强农业生产安全保障能力。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行政企分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股份制种子企业控股或参股的,所持股权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或者依法转让给其他经济组织。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在实施政企分开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种子管理体系,特别要强化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定编制、定规格,把种子管理、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
2.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种子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必须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作保障。一要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推行种子执法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人员持证抽检制度、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二要继续执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不断充实、完善省、市两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县级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的检验设施,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三要进一步强化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与评价体系建设,在不同作物生态类型区建设现代化的大型新品种综合试验展示站,形成全省统一的新品种引进与区域试验体系和指标评价体系,确保品种审(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为良种推广提供技术支撑,为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和广大农民搭建服务平台。四要加强种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省、市、县三级网络连接步伐,实现种业信息资源共享。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在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的思想,实行办证条件、材料、程序公示制,严格实地考察和专业性技术审查,把好企业市场“准入关”。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营业执照。
2.严格商品种子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经营未经审定通过或未获得引种批准的品种、未取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品种、假劣种子及包装不合格的种子等违法行为。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力度,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农民购种;对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合格的种子,要实行通报制度。
3.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和品种退出制度。为避免给农业生产带来损失,种子管理机构发现商品种子有缺陷时,应责成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召回,并由企业及时更换合格种子。实行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机制,对已通过审定的品种,凡发现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陷的,要及时退出市场。
四、切实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为了保证我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省政府已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南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豫政文〔2007〕2号),刘新民副省长为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人事厅、编办、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农业厅、劳动保障厅、工商局、公安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分管领导参加,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实行分级负责,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责任分工。在改革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对所属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积极主动地做好移交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接收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人事、编制部门负责研究解决本级种子管理机构的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支持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政企分开后企业富余人员、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认真抓好企业改制过程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改革之机隐匿、转移或私分国有资产或发生向企业转嫁负担、摊派费用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同时,准确掌握改革方向,及时解决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务求改革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农业部门要及时掌握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定期向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总结好的经验、推广好的典型。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市、县(市、区)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