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直管县种子协会、各常务理事单位:
按照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协会和行政脱钩的文件精神及河南省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河南省种子协会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定于十月二十七日晚七点在豫鹰宾馆三楼第一会议室进行改选。
请各省辖市、直管县种子协会会长、各常务理事于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五点前到豫鹰宾馆报到。
特此通知。
联系人: 李相如 电话:15981869888
备注:请各协会理事对新章程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说明:章程中红色字体为删除内容,黑色加下划线字体为新增内容)
河南省种子协会
2015年10月23日
河南省种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河南省种子协会(英语译名:Henan agricultural seed association 缩写:HAS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全省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种子行业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农民育种家、技术推广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跨部门跨行业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种子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农作物种子科技事业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发展河南现代种业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全省种子选育、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部门的关系,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相互协作;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行业发展动态、市场信息和科学技术服务,开展业务培训与技术推广普及,全面提高我省种业的科技水平和产业化水平,繁荣种子市场;反映会员对种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好政府联系种子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成为我省农作物种子科技事业的参谋和助手。倡导诚实守信,依法文明经营的行业作风,打造河南种业品牌,推动全省种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农业厅,挂靠河南省种子管理站,接受中国种子协会、河南省种子管理站、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部门提出种子行业发展战略、计划、规划及产业政策方面的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组织会员参与种子产业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二)开展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展示和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保护植物品种权,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利。
(四)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农业种子项目的调研,、提供信息、建议和咨询服务。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纠纷仲裁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五)组织、举办、开展省内行业信息交流和产品展销活动以及种业电商平台的建设和推广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六)协调和推动全省种子行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普及种子知识,提高种子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科技水平。
(七)开展国内外种子科技合作、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促进国际种子技术及贸易交流与合作。
(八)收集整理行业信息,研究行业发展趋势,为会员提供有效的政策、法规服务、经营信息、技术咨询。编审种子科技文献。
(九)加强行业自律,树行业新风,表彰先进,批评丑陋。
(十)协助会员参与国内、国际贸易争端的诉讼活动。
(十一)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种子科技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种子科技人才。
(十二)兴办科技经济实体,不断提高协会建设的后劲和活力。
(十三)“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十四)创办刊物、设立网站,为会员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十五)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承担会员、其它团体和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按期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与协会性质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本协会个人会员,愿参加本协会活动,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技术推广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农村专业技术合作组织协会。
(四)个人会员:从事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的科技人员;热爱种子事业,支持协会工作的个体种子经营者;热爱种子推广事业的农业干部、农民技术员;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行政管理干部;旅居国外及港澳地区的中国河南籍农业科技人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与我会联系、交流的外省农业专家;对我国友好,愿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热心参加我会组织的科技交流活动的外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可吸收具有学士学位的准会员、学生会员和在个人会员中评定或授予高级、资深或终身会员;
对种子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我会与国外相应学会和组织进行合作和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需向本协会提交个人入会申请书,并经本协会两个会员介绍;团体需由法人代表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
(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需经本协会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通过评选获得本协会的有关奖励。
(二)单位会员
1.可优先获得1名(会员单位负责人)理事提名和被选举权。
2.可优先参加本会活动。
3.可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4.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鉴定。
5.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品种和代理品种进行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提供相关业务信息资料,有关业务工作总结等资料向本协会通报反映有关情况,。
(六)在行业及中介服务活动中遵守客观公正、诚信立业,追求卓越和互利互惠的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二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及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可结合代表大会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和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办法。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少于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关心和积极参与本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内设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协会年度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可根据行业工作的需要设立若干分支、代表或实体机构(其管理办法另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政府财政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过社会团体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07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