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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发布日期:2017-08-02 09:11 来源:农财网种业宝典

继7月20日新《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国家级)》印发施行后,一批新的农业类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将于明天正式实施。


此时距2016年8月15日实施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近一年。新管理办法的实施在创新品种、做强企业中究竟有了什么进展?明天起实施的农业类规章条例又有哪些呢?

一、种业新进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施行已近一年。农业部种子局局长张延秋表示,今年以来,种业的发展不断获得突破。


通过改革品种审定制度,按照市场需求,增设绿色、优质专用审定标准,拓宽试验渠道,开通绿色通道与联合体试验,今年国审水稻玉米中绿色通道品种占62%优质稻品种占比提高20个百分点,首次审定8个机收籽粒玉米品种


通过强化政策扶持和金融资本支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提升创新能力。目前持证企业4300家,比五年前减少50%;上市企业50多家,市值超千亿元;前50强市场占有率35%,比五年前提高8个百分点;企业选育品种数量占比超过50%

二、新实施的农业类规章条例

今天开始实施的规章条例包括《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5个新版《农药管理条例》配套规章以及3种农药的管理措施……


规章条例中一些重要条款如下(规章全文内容详见农业部官网),希望大家能重视起来,不要踩政策的红线。

具体内容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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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管理办法》(重点条款)


第8条:“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具体要求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17条: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

第27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第36条  对登记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重点条款)


第5条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1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13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30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重点条款)


第5条  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1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7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第13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21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重点条款)


第8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第24条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

第42条  现有产品标签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

8月1日起,这3种农药将被限用


自2017年8月1日起,撤销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包括含上述3种农药有效成分的单剂、复配制剂,下同)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不再受理、批准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作物的农药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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