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市[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落实2008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培育名牌农产品”的要求,进一步实施名牌农产品推进战略,根据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农市发[2007]28号),农业部决定开展2008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产品范围
种植业类、畜牧业类、渔业类食用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申请人及申请的产品应符合《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三、申报数量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综合厅(局、委、办)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6个,农业行政独立厅(局、委、办,厅局级单位)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3个,厅级以上农垦、乡镇企业(负责农产品加工职能)的行政独立局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综合厅(局、委、办)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4个,农业行政独立厅(局、委、办)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2个,厅级以上农垦、乡镇企业(负责农产品加工职能)的行政独立局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2个。
四、申报程序
(一)所需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和附件4,均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和提供。《2008年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人申报产品基本情况表》(附件5),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并制作成光盘(仅附件5)。
(二)2008年7月30日前,申请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式两份申报材料的纸质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核实,形成推荐意见并排序上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8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纸质件)和《2008年中国名牌农产品申请人申报产品基本情况表》(附件5,一式二份纸质件及一张电子光盘)邮寄到指定地点。
五、其他事宜
(一)凡申报材料缺项或没有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意见的,视同为不合格材料。
(二)申报产品必须是省级名牌农产品;未开展省级名牌农产品认定工作的,必须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本省未开展省级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证明”。
(三)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8月15日,以邮戳为准,只接受邮寄材料,拒绝其它方式上报材料。
(四)本通知所有附件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均可从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或农业部优质农产品信息网(http://yzcp.agri.gov.cn)下载。
六、联系方式
(一)联系单位: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联 系 人:薛志红
联系电话:010-64193156
(二)材料邮寄单位: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3号,邮编:100020
联 系 人:冯岩、刘小娟
联系电话:010-65520095
传真:010-65520119
电子邮件:liuxiaojuan@agri.gov.cn
附件: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